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永豐食材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豐食材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尚未核定該公司提交清算之財務報表,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2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5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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