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珮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