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9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宏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於110年2月23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8月22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於111年5月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於000年0月0日出監)」;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曾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及上揭更正之犯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案所犯罪名與本案相同,並無應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另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爰不於判決主文為累犯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詳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竟為圖一己私利,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水泥工、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告訴人 林若喬 領回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3909號被告陳佳宏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宏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2月23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8月22日執行完畢。詎陳佳宏仍不知悛悔,於112年7月12日4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見林若喬將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以鐵絲啟動該機車電門後,旋即騎乘該車離去,並將該車丟置於新北市土城區裕生路104巷及中央路1段267巷口附近。嗣經林若喬於同日8時許發現機車遭竊而報案,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同日10時34分許尋獲上開機車。
二、案經林若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宏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若喬警詢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8日
檢察官陳錦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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