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27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以上開
方式無故侵入 陳雅慧 之住處。」之後補載「96年2月11日2時
30分至3時許,陳雅慧聽見其地下室之車庫發出鐵捲門升起
之聲響,始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4日公布
,並自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犯
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
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所犯侵入住宅罪之犯罪
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故依上開規定,本院應
減其所宣告拘役刑期之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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