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劉官春香 訴訟代理人葛彥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魏華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及125之16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