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蔡忠勝 債務人 蔡樂
一、債務人蔡忠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蔡忠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樂要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忠勝邀蔡樂要為保證人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1年11月2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29%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及本金$150,000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二)另對債務人蔡忠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樂要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0,000元│109年5月29日起至│1.04%│109年6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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