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蔡金城 原告 施耀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被告 蔡燦宗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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