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員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選任辯護人蕭道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昕睿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員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選任辯護人蕭道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