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2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26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上午10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 陸萬 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陸萬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
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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