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釋明如附表一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8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應釋明如附表一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釋明事項:
1.田馬企業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人並領有營利所得,請釋明聲請人為股東外,是否實際參與營業?當時職稱為何?領取所得為營利所得而非薪資所得之理由為何?
2.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未區分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方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而係規定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皆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請陳報是否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詳情及結果為何?如未曾請求協商,本院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之規定視為向本院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