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訴緝字第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