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吳振榮 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 被告 周伯蕉
鄭文俊 林欣霓 羅重益 陳維政 賴敬桓 鐘義雄 鄭立忱 鄭資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