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夏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0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82號、第883號、第884號、第885號、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徐夏愚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