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3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35號原告 劉炫 見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衛署訴字第10000065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說明: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未具醫事人員資格,亦非醫療機構,於「Yahoo!奇摩知識+」(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000000)及「Yahoo!奇摩部落格」(網址htt
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涉嫌刊登醫療廣告,經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檢舉,該署以99年9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10874號函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案經被告審認原告於系爭網頁以連結方式刊載「……腰痛與腎臟病變有直接關聯……有的是因為腎結石或是腎發炎,也會間接造成腰痛的症狀……所謂肌肉性的腰痛就是一般的韌帶拉傷、扭傷……透過安全無副作用的『整骨療法』技術,大約3~5次左右即可逐漸復癒。……依本人臨床經驗,頸椎長期同一個姿勢太久會使頸椎側歪……由此可知,手麻跟頸椎有密切關聯……『整骨推拿』工作室,主要是以不用藥、不打針、不針灸、不放血、不開刀的第三類療法……」、「……長期頭痛、眼窩痛是因為頸椎第一、二節異位造成,只要能調整過來即可恢復病情……不論是膝蓋滑液不足、臏骨軟化,只要能透過整骨療法,大約3-5次即可逐漸復癒……屁股跌撞地面最容易引起骨盆歪斜與胝骨移位,只要透過安全無副作用的整骨療法,大約
3次左右即可逐漸復癒……透過日式整骨療法,詳細評估其問題癥結點並調整歸位,即可逐漸復癒……」等詞句,涉及醫療業務宣傳,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且原告前因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受被告98年10月22日北府衛醫字第0980127192號函處行政罰鍰5萬元在案,本次又再度違反,依同法第
104條規定加重處分,爰以99年11月24日北府衛醫字第0990162058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罰鍰1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之原處分係以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
m./my/my?show=AC00000000、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違反醫療法開罰原告,但在北府衛醫字第0990169657號之答辯內容又改口是超連結網址(附件
1至3),嗣在北府衛醫字第0990178723號之答辯內容又檢附網頁資料(補充資料1、2)。觀諸被告所舉證之網頁資料(附件1),其下方列印日期為西元2010(99)年12月22日,足資證明該網頁資料是原處分99年11月24日處罰原告後方下載列印,且未約談原告說明即視為呈堂證物,意圖陷害原告至為明顯,懇請法官明察。
㈡現行網際網路之通用網址皆以「英文」標示為主,然被告
所舉證之網頁資料(附件1、2)卻不符合現行網址之通用格式,確實有偽造網頁栽贓原告之嫌。
㈢被告所提供之網頁資料(附件1至3、補充資料1、2)
,其網頁內容皆非同一時間所刊載,況且網頁內容又可隨時修改與刪除,可能由被告自行捏造刊載,亦有取得帳號密碼竄改網頁內容之可能。再加上被告於不同日期下載列印,實難認定上述網頁是在同一時空閱覽呈現,被告卻將上述網頁資料視為同一時空之證物,並以超連結名義作違法之解釋,其辦案邏輯有所偏頗,被告應錄影舉證上述網頁皆在「同一時空」呈現,懇請鈞院參酌審議。
㈣被告99年10月28日北衛醫字第0990148480號函以書面方式
約談原告,該函內容提及附件1、2、3之資料均未明確標示網址名稱,原告已於99年11月2日以書面清楚回覆。
而被告該函所約談之內容並未提及「補充資料1、2」之事項,然在被告100年1月7日北府衛醫字第0990178723號函所附的訴願補充答辯第㈡點,卻假藉檢舉人名義指控原告,且上述資料未約談原告到案說明即視為呈堂證物,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未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㈤由於現今網路駭客與不肖業者眾多,假冒他人IP、盜用網
路帳號或使用別人的人頭帳號皆時有所聞,被告指控原告於網站上刊登違法文章,卻始終未向網路業者查證文章IP來源位址,故無法舉證文章的真正刊登者是何人所為,若僅憑網址會員的基本資料就認定違法,恐不足以採信,懇請鈞院釐清真相,以保權益。
㈥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行政處分均撤銷。
⒉訴願掛號費及檔案申請總計500元整,由被告負擔。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㈠原告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Yahoo!奇摩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000000」、「Yahoo!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
oo.com/yyy-zzz/profile」刊登涉有醫療業務內容之字句,並以超連結方式連結上開部落格網頁,揆諸網頁文字整體所傳達訊息,已涉醫療診斷之病名及醫療業務宣傳,並具招徠他人前往醫療之效果,視為醫療廣告;經查本卷所附之補充資料1、2係行政院衛生署函轉民眾陳情之網頁資料,而後被告依據檢舉人提供之網址上網查證違規廣告之網頁,並下載列印,為與前揭衛生署轉來網頁資料作分辨爰命名為附件1至3;另被告於99年10月12日函請原告說明,惟原告以身體欠佳為由,要求改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經被告99年10月28日(已檢附違規網頁內容)及99年11月10日函請原告改提書面說明,均已有效送達原告(掛號郵件回執可證),另被告99年10月28日公函請原告提書面說明所檢附之附件內容業已明確標示違規部份,惟原告99年11月2日回覆略以:「網址之內容與……詢問之內容並非相同,故在此無法回覆……」及99年11月15日回覆略以:「附件1、2、3並無清楚標示可供舉證之網址…」均以無法回覆推諉,原告以「尚未約談本人到案說明就視為呈堂證物」為由,實為推託之詞。
㈡被告依據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
?show=AC00000000、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查證違規內容,上述違規網頁資料皆為被告99年11月24日開立處分書前所下載列印,於網頁資料下方有列印日期(2010/10/25及2010/10/27)為證;另被告另行將違規網頁下載存於電腦桌面,原告於99年12月1日向被告申請檔案複製,被告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自電腦直接列印違規網頁內容寄予原告,爰此原告提供之(附件1)下方出現日期為當時列印日期,惟原告於網頁刊登違規內容業經被告於99年10月25日下載列印在卷,其違規事實明確。原告未具任何醫事人員資格,於網路刊載涉有醫療業務內容之字句,業已逾越醫療廣告規範,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論處自無疑慮,是其所述,顯無理由。
㈢被告提供原告之網頁資料係自電腦直接列印違規網頁內容
,下方出現係該網頁儲存位置而非網址,爰此,未依網址(英文)格式呈現。另查於網址「http://tw.knowledge.
dge.yahoo.com./my/my?show=AC00000000」(補充資料
2)點選畫面進入網頁「http://tw.knowledge.yahoo.co
m./question/question?qid=0000000000000」(附件
1),網路詢問者於99年10月18日13:11:01詢問原告(日式整骨療法-劉老師)略以:「……我這會不會真的是椎間盤突出」,原告於99年10月19日16:19:33回覆網路詢問者略以:「根據臨床報告,腰痛與腎臟病變有直接關聯…最終還是需要整骨的藝術化手法,使骨骼導正復位才是正途……根據本人臨床經驗,腰痛、椎間盤突出,只要經由正確評斷,透過安全無副作用的『整骨療法』技術,大約3~5次左右即可逐漸復癒。」,上揭網頁回覆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病情解說及治療方法等影射醫療業務詞句,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爰此,原告所述「偽造網頁栽贓本人之罪嫌……」,顯係卸責之詞。
㈣經查部落格其內部網頁增修、刪除必須經由部落格原使用
者申請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始可於該網頁內容中行增修動作。被告99年11月10日函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查察上揭網址委刊人基本登記資料,經該公司回覆使用者之登記資料均為劉炫見即原告。爰此,僅原告可隨時修改與刪除網頁內容,被告並無此權限,原告所訴係為狡辯之詞。
㈤電腦IP位置係該電腦所有人向網路公司申請之帳號,惟違
規犯罪之人如於網咖上網刊登違規醫療廣告,其電腦IP位置登記者係網咖電腦所有人而非違規犯罪之人,是電腦IP位置僅能供查核參考依據,原告所述,顯無理由。綜上論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2條、第9條、第84條、第87條第1項及第10
4條定有明文。又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5445號函修訂「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違規廣告處罰額度:㈠第1次:每1行為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鍰,如有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應從重裁處。㈡第2次:每1行為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㈡查原告於「Yahoo!奇摩知識+」(網址http://tw.know
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000000)及「Yahoo!奇摩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涉嫌刊登醫療廣告,經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檢舉,案經該署函轉被告所屬衛生局查處,查悉原告於上開網頁以連結方式並藉由「日式整骨療法─劉老師」回答民眾所詢問題而刊載「……腰痛與腎臟病變有直接關聯……有的是因為腎結石或是腎發炎,也會間接造成腰痛的症狀……所謂肌肉性的腰痛就是一般的韌帶拉傷、扭傷……腰椎盤的位移還會壓迫到神經……最終還是需要整骨的藝術化手法,使骨導正恢復正常才是正途。」、「根據本人臨床經驗,腰痛、椎間盤突出,只要經由正確評斷,透過安全無副作用的『整骨療法』技術,大約3~5次左右即可逐漸復癒。」、「依本人臨床經驗,頸椎長期同一個姿勢太久會使頸椎側歪……由此可知,手麻跟頸椎有密切關聯……『整骨推拿』工作室,主要是以不用藥、不打針、不針灸、不放血、不開刀的第三類療法……它可以協助患者骨骼回復到正常位置,並促進血液循環、經絡暢通與肌肉放鬆,使症狀自然而癒」、「長期頭痛、眼窩痛是因為頸椎第一、二節異位造成,只要能調整過來即可恢復病情……」、「不論是膝蓋滑液不足、臏骨軟化,只要能透過整骨療法,大約3-5次即可逐漸復癒」、「根據本人臨床經驗,屁股跌撞地面最容易引起骨盆歪斜與胝骨移位,只要透過安全無副作用的整骨療法,大約3次左右即可逐漸復癒……」等語,上情有民眾檢舉電子郵件(訴願不可閱卷第50、51頁)、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1日衛署醫字第
0990210874號函及隨函檢附之相關網頁資料(原處分卷1-9頁、補充資料1、2)、被告查悉之相關網頁資料(原處分卷11-39頁、附件1-3)各在卷可稽,其事實堪予認定。
㈢審諸原告於前揭「Yahoo!奇摩知識+」網站回答民眾所
詢腰痛、手麻等相關問題,復於「日式整骨療法─劉老師的知識檔」刊載原告姓名、學歷、經歷、研究內涵、交流電話、會客時間及地址等相關資訊,且有「*欲進一步了解,請直接到部落格留言詢問。(點擊進入)」之標示,可直接以點擊進入之方式連結原告上開之個人部落格,原告並於該部落格中回答民眾有關腰痛、腰椎突出、頸椎突出等問題,述及透過日式整骨療法可逐漸復癒,復與詢問民眾預約時間、回覆「坊間的民間療法大約都是600為主,也是本人理念,提供參考」(原處分卷第23頁),綜觀其內容涉及具體疾病名稱、症狀、病情解說及治療方式,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核屬於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醫療廣告。原告未具醫事人員資格,非屬醫療機構,卻刊登前揭醫療廣告,為醫療業務之宣傳,其違章事實明確,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並以原告前因違反同一規定經被告以98年10月22日北府衛醫字第0980127192號行政處分書裁處罰鍰5萬元在案(訴願卷第99、100頁),本次又再度違反,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5445號函修訂「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醫療法第104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於法並無不合。
㈣原告雖稱被告所舉證之網頁資料,其下方列印日期為西元
2010(99)年12月22日,在原處分作成之後,且格式不符合現行網址之通用格式,網頁內容亦非同一時間所刊載,有偽造網頁栽贓原告之嫌;另補充資料係被告到訴願答辯時才提出,顯係假藉檢舉人名義指控原告,上述資料未據原告到案說明即為呈堂證物,未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現今網路駭客與不肖業者眾多,假冒他人IP、盜用網路帳號或使用別人的人頭帳號皆時有所聞,被告指控原告於網站上刊登違法文章,卻未向網路業者查證文章IP來源位址,無法舉證文章的真正刊登者是何人所為,僅憑網址會員的基本資料認定原告違法,不足以採信云云。惟查:
⒈本案係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於99年9月20日接獲民眾
以電子郵件檢舉原告於網路(網址http://tw.knowledg
e.yahoo.com./my/my?show=AC00000000、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刊登醫療廣告,涉嫌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乃檢附原處分卷所附之補充資料1、補充資料2之相關網頁資料(按上開資料下方所示列印日期為2010/9/20),函轉被告所屬衛生局查處,而後被告依據檢舉人提供之網址,上網查證違規廣告之網頁並下載列印,所得資料為原處分卷之附件1、
2、3(按附件1、3資料下方所示列印日期分別為2010/10/25、2010/10/27)又附件1、2、3之網頁資料係被告自前揭網址點選畫面進入並直接自電腦列印之網頁資料,其中附件1下方出現「http://tw.knowledg
e.yahoo.com/question?qid=000000000000」,係該網頁儲存位置而非網址;另被告將查得之違規網頁下載存於電腦桌面,原告於99年12月1日向被告申請檔案複製,被告自電腦直接列印違規網頁內容提供原告,故被告提供原告之網頁資料下方出現日期2010/12/22,實為被告列印之日期,並非被告查證之日期,上情已據被告辯明在卷,並有民眾檢舉電子郵件、行政院衛生署行文被告衛生局查處函及補充資料1、2與附件1、2、3之網頁資料可資為證。原告指摘被告係在原處分作成後始為查證,且所提網頁資料格式不符合現行網址之通用格式,顯係假藉檢舉人名義,偽造網頁栽贓原告云云,或係出於誤會,或係空言臆測,均不足採。
⒉又本案經被告衛生局以網址「http://tw.knowledge.ya
hoo.com./my/my?show=AC00000000」暨「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刊登「……『日式整骨療法』……本人協助患者改善自律神精失調,是透過整骨復健來恢復骨架平衡,另外以經絡穴道來疏通氣血運行,臨床效果奇佳」,文字內容疑涉違反醫療法,於99年11月11日以北醫衛字第09901555462號函行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上開電子郵件地址之委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電話等資料,經該公司復以「貴局來函所指網頁內容係本公司網友使用本公司Yahoo!奇摩知識+、Yahoo!奇摩部落格服務所刊登之內容」,且據該公司提供之會員登錄基本資料所示(原處分卷第53、54頁),上開網址會員登錄之中文姓名分別為「劉老師」與「炫見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通訊地址台北縣樹林市○○街○段○○號,亦與原告於起訴狀自書之身分證字號與住址相同,另登錄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經被告向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其用戶均為原告(原處分卷第50-52頁),足見系爭網頁之刊登者確為原告無訛。至於網路IP位置僅係用來辨識是屬於哪一網路系統暨所屬網路系統中是屬於哪一台電腦主機,被告未查證文章IP來源位址,並不影響原告為系爭網頁刊登者之認定。原告徒以現今網路駭客與不肖業者眾多,假冒他人IP、盜用網路帳號或使用人頭帳號者時有所聞,被告未向網路業者查證文章IP來源位址,無法僅憑網址會員基本資料認定原告違章行為云云置辯,顯係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⒊再被告就原告於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
/my/my?show=AC00000000、http://tw.myblog.yahoo.com/yyy-zzz/profile刊登廣告,涉有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情事,先後以99年10月12日北衛醫字第0990141676號函、99年10月28日北衛醫字第0990148480號函、99年11月10日北衛醫字第0990155546號函通知原告或到場陳述意見、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並檢附查證所得之相關網頁資料供原告參核(原處分卷第44-49頁),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亦分別於99年10月19日、99年11月2日、99年11月15日出具台北縣衛生局約談陳述書表示意見在案(訴願卷第61、68、86頁),是本件被告業已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0
2條規定之情事,原告指稱被告未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顯與事實不符,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