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1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1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5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8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8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8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原告 林鼎彥
范明鑑 楊慧姍
洪民元
林敏燕 李秋賢 林吟霞 被告 盧嵩 曾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3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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