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聲請人 陳秀蓁 即巨豐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NO.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恆享實業有限公司?抑為 賈榕慧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112年1月31日」或「112年2月15日」?)。
三、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2月15日」,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四、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2年1月31日」,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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