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原告丁○○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關於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