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12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105年9月12日對抗告人寄存送達於派出所,抗告人聲請再審時,該裁定尚未確定,原裁定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法官黃國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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