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占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林杉田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士杰 等人間請求排除占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9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34,093元(計算式:698.89平方公尺×10,637元=7,434,0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原告僅繳納11,593元,尚不足63,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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