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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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債權人 洪秋金 上列債權人洪秋金因與債務人PRIMAVERAMARIAMAYEENNAAG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秋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 裘那丹 僅為「保證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與「連帶保證人」不同。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PRIMAVERAMARIAMAYEENNAAG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裘那丹給付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