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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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品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3539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雜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紅色果凍壹個(驗餘淨重捌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586號被告石品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確定,並於105年11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編號267紅色果凍
1個(驗餘淨重8.23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等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配合刑法之修正及防制毒品之需要,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第18條第1項,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修正之第2條之1、第27條及第28條,104年1月23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105年5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再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三、謂:「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本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以杜爭議。」依前揭規定及上開立法理由觀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為105年7月1日後施行之法律,故關於第一、二級毒品之沒收銷燬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石品佳前於103年8月23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附近某KTV內,以吞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為警於同日23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157巷口執行勤務時,因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並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紅色果凍1個(淨重9.20公克,取樣0.97公克,驗餘淨重8.23公克),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因被告坦承犯行,且自願參加毒品戒癮計畫以戒除毒品成癮之問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4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586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5542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其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紅色果凍1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淨重9.20公克,取樣0.97公克,驗餘淨重8.23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3年北市鑑毒字第267號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2586號卷第54頁),而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紅色果凍1個,確屬違禁物無訛,除於鑑定時取樣0.97公克已於鑑定時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驗餘淨重8.23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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