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雅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嗣復 依職權送請再議經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099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各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保管編號及鑑驗書出處均見附表),足見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盛裝前開毒品液體、軟糖、巧克力之外包裝盒、包、瓶,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重量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液體檢品1瓶(含外包裝瓶1只)

淨重14.47公克、驗餘淨重13.99公克,空包裝51.2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7330號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508號卷第4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508號卷第39頁)

2

巧克力1盒(含外包裝盒1個)

淨重61.38公克、驗餘淨重61.15公克,空包裝33.89公克

3

軟糖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淨重74.09公克、驗餘淨重73.76公克,空包裝7.91公克

4

軟糖2盒

(含外包裝盒2個)

合計淨重110.20公克、驗餘淨重109.79公克,空包裝總重135.81公克

5

軟糖1盒(含外包裝盒1個)

淨重35.10公克、驗餘淨重34.85公克,空包裝19.3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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