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4之⑴至⑹、⑻至⑿、5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3、4之⑴至⑹、⑻至⑿、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水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明文。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參照)。另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1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准許部分: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之⑴至⑹、⑻至⑿、5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之罪確係其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定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卷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並衡酌附表編號1至3、4之⑴至⑹、⑻至⑿、5所示各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聲請駁回部分:
1、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⑺所示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該罪經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確定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7部分(即本裁定附表編號4之⑺部分)予以撤銷,並諭知不受理等節,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2、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4之⑺部分,既經非常上訴撤銷改為不受理判決,自無從與前揭附表所示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此部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歆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3罪)犯罪日期112/4/12~13112/4/26(5次)112/3/12(5次)112/3/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03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5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5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5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5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31日112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5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6日112年11月29日112年12月12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⑴、112/4/24,被害人 蔡明杰 ⑵、112/4/24,被害人 陳怡如 ⑶、112/3/23,被害人 周聖恩 ⑷、112/3/23,被害人 劉育伶 ⑸、112/3/23,被害人羅樂志⑹、112/3/23,被害人陳嘉榮⑺、112/3/23,被害人謝家華⑻、112/3/23,被害人郭晏緹⑼、112/3/24,被害人葉亜嵐⑽、112/3/24,被害人張文香⑾、112/3/24,被害人柯碧惠⑿、112/3/24,被害人 蕭靜婷 112/3/19(5次)112/3/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74號、第25799號、第25836號、2830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0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1日113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01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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