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趙連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趙連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