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李玉發 訴訟代理人 李志康 被告 黃健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1825號,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