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楊賀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