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金賢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當場以穢語辱罵執行職務之員警 趙國君 、 盧詩萍 ,因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非個人法益,只成立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以粗鄙言語辱罵執行公務之員警,藐視公權力之行使,行為至屬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