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謝旭亮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被告 王伯蛉
劉秀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185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