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聲請人前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就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實致履行前揭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非自願性失業、公司大量裁員、重病、意外事故、天災)應予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委任甲○○為其合法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