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3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次定期利
率指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