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桂華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3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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