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淳瑄被告高揚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敬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淳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淳瑄因被告高揚詠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並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未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應予更正)。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重傷害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等情,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