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蕭閔介 被告 何鴻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湯有朋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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