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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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高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加裕石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