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 葉昇文 即被告被上訴人 黃煥傑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