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吳政昇
被告 韓泓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吳政昇
被告 韓泓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
法官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