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告高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劉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