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瑞美 、 吳建宏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瑞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3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