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27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丁○○、己○○、乙○○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丁○○、己○○、乙○○等3人之
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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