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灌
李來福李丁利李松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75號、10
8年度偵字第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佰元、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灌、李來福、李丁利、李松村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王明灌等為警查獲時,經警在賭博現場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係賭檯之財物,象棋1副、骰子3顆則為賭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是「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無論是否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賭資100元及象棋1副、骰子3顆,分別係在賭檯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等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述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