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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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 丁秀逸 被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