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麗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麗雪與告訴人 張心怡 為鄰居,因住宅門戶糾紛而互有不滿。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14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社區大門口前,公然於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破麻、不要臉」(台語)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㈡於
107年12月2日20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及20號4至5樓樓梯間,公然於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破麻、破麻、不要臉、瘋女人」(台語)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㈢於10
7年12月7日16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
1樓社區中庭前,公然於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破麻、破麻」(台語)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㈣於108年2月1日12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社區中庭大門口外,公然於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破麻」(台語)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㈤於108年2月13日18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大門口,公然於此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破麻」(台語)之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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