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2號

聲請人 李美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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