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11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法就其住所地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案應訊,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報告書、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99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查。是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