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隆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皓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