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雯陳榮俊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慧雯即陳榮俊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陳榮俊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於被繼承人陳榮俊之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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