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土地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科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8,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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