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 楊細九 被告 楊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應撤封(查封我房屋)長達10年之久,我年齡已近72歲高齡,須解決盜走(偷走)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須還我」等語,致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本院曾以民國107年7月25日新北院 輝民翔 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通知,請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原告雖於107年7月24日提出陳報狀補述,惟尚難得知其請求判決之內容,復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倘未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則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1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1萬9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