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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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埔里簡
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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