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